“各司其职,卡拉OK一定能管好”
———专访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
中国宁波网讯:8月14日下午,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就“卡拉OK”收取版权使用费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记者:您怎么看这段时间媒体对版权收费的报道?
王自强:近期以来,关于“卡拉OK”收取版权使用费问题确实成为了新闻媒体报道的焦点之一。大家关注这个问题,媒体做出相应报道,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在报道中也出现了一些不了解事情发展过程、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恶意炒作。这件事情的核心不是谁和谁打架,不是KTV包间收10元还是12元钱的问题。
核心问题是收的什么钱、为什么要收、谁来收。这个道理必须向老百姓讲清楚,如果连这个道理都不清楚,那事情确实会难办。
首先,这个钱叫版权使用费,不是行政性收费;第二,这个费用是“卡拉OK”业主使用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开展经营活动,依法承担的义务;第三,这个费用应该支付给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但由于“卡拉OK”经营者和著作权人都数以万计,他们不可能一个一个去支付和收取报酬,所以必须由一个权利人组成的组织来完成,这个组织就是集体管理协会。版权局从2001年以来一直关注“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支付和收取问题,一方面开展深入细致的调研活动,另一方面依法积极推进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筹建工作。目前,关于“卡拉OK”收取版权使用费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国家版权局加快了该项工作的进程。但是,现在有的报道偏离了事物的本来面目,我们反对那些片面的报道,更反对那些代表某一方利益的极端报道,以及这件事是部门利益之争的报道,这种炒作只会引发社会矛盾。我们认为,不同的政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行使好各自职权,“卡拉OK”经营行业一定能健康发展。
记者:国家版权局对卡拉OK音乐版权收费已有10年历史,最近的收费和以前有什么不同?
王自强:简单地说,以前主要是针对“卡拉OK”使用音乐作品,向词曲作者支付报酬。这一次收取版权使用费依法增加了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是向音乐作品和MV的作者支付报酬。最近,因为媒体报道比较集中,好像卡拉OK收费问题是一夜之间冒出来的,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关注。事实上,向卡拉OK收取版权费,我国已经有近10年的历史。
卡拉OK自进入中国大陆以来,KTV经营者基本上没有履行过向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和音乐电视作品作者支付报酬的法定义务。这引起了国内外著作权人的极大不满。在这样一个背景下,1992年,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我国成立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会长是作曲家王立平,这是中国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它们的工作主要是管理词曲作者的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这次版权费收取专门增加了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这是因为2001年我国的著作权法修改后,将音乐电视作品纳入了电影作品的范畴。之后,享有MV著作权的音像公司对未经授权使用音乐电视作品的卡拉OK经营场所进行了大规模诉讼,并提出了高额赔偿要求。一个MV索赔500元到上万元人民币,而每个卡拉OK经营者至少要使用上万个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但唱片公司的诉讼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国家版权局认为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将使我国的卡拉OK经营行业面临灭顶之灾,因KTV经营者使用的音乐和MV均没有获得合法授权,你想想看,如一个曲库按一万首音乐或MV计算,一个诉讼就要承担数百万甚至数千万元的赔偿。经过研究论证,我们认为实施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2005年,我们又批准筹建了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代表MV著作权人向“卡拉OK”经营者收取版权使用费。这样一来,就使“卡拉OK”经营活动合法化了,既方便了“卡拉OK”经营者合法使用作品,又避免了“卡拉OK”面临的高额版权诉讼个案。
记者: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收费情况怎么样?
王自强:音著协目前的会员有4000多人,去年收费将近6000万元。注意,这是指全部的音乐著作权使用费,包括了KTV。综合其他国家情况看,这费用收得算很少。卡拉OK的费用占的比例并不多。
记者:你们习惯把这两个协会叫作集体管理组织,这个概念很多人不清楚。它到底和行业协会有什么关系?有人认为它们是隶属于版权局的行业协会,也有观点说,集体管理组织由你们主管,算不上纯粹的民间组织。
王自强:世界上最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起源于法国,是歌剧《卡门》的作曲者比才倡导成立的,到今天已经200多年历史。法国之后,德国、意大利、英国及北欧和东欧都成立了类似机构。1926年,18个国家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联合组成了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简称CISAC。到2004年,CISAC的会员协会包括109个国家的208家集体管理组织,代表超过200万名各类音乐作者。
从世界各国的著作权保护实践来看,著作权人行使权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作者自己可以控制的权利,比如说一个作家写了一部小说,出版或者不出版他自己可以控制;而另一种情况是权利人个人无法或难以控制和操作,作者很难找到使用者,使用者也无法找到作者去授权和支付报酬。这就要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去主张权利。以卡拉OK为例,经营者和相关著作权人的数量都非常大,既不可能让众多的KTV经营者向数以万计的作者分别支付报酬,也不可能让单个作者面对数以万计的经营者索取报酬。所以必然要有权利人的代表,权利人的结合体,那就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一个代表音乐词曲作者的权益,一个代表音乐电视作品作者的权利。版权局和它们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是监管和被监管的关系。
集体管理组织和行业协会又是两码事,新闻出版总署下面有一些自己的行业协会,但这两个集体管理组织并不是行业协会,是权利人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不错,我们是这两个协会的主管部门,你们应该知道,在中国注册这样的组织必须要找个主管做“婆婆”。
记者:两个集体管理组织如何处分收上来的钱?
王自强: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代表著作权人收取使用费的非营利性组织,但可以从收取的版权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于维持其正常的业务活动。除此将全部收取的使用费转付给权利人,不得挪作他用。
记者:抽取比例是多少,以已经运作14年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为例来说?
王自强:一般情况是20%,世界范围内,最好的国家可以达到15%以下,差一些的更高。
记者:大家很关心:两个协会和国家版权局有没有利益关联。
王自强:没有任何利益关联,协会收取的是权利人的钱,还要转付给权利人,跟版权局没有任何关系。版权局所做的主要是著作权管理组织和分支机构的审批、备案、章程、使用费收取标准、使用费转付办法的公告以及对它们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记者:听说版权局的标准近期就要公示,说到标准,不少KTV经营者觉得,相比版权局提出的按平米和包厢计算,按点击率收费的标准似乎更合理。
王自强:现在世界通行的标准无非三种,按场地、包厢和点击率,各有道理。我个人认为,点击率是为了精确分配,但依照中国现实条件所限,实施起来有困难。如果按照点击率,无形中就增加一个成本,使用者必须买一套系统。要使用点击系统软件,必须先要有一个与之相配套的系统,而这个系统肯定不是免费的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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