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最近一段时间,各新闻媒体集中报道有关卡拉OK经营行业使用音乐和音乐电作品支付版权使用费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8月15日,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就目前卡拉OK经营行业收取音乐和音乐电作品版权使用费问题,接受记者专访。本报记者刘声
2003年以来持续不断的唱片公司权利人向卡拉OK经营场所进行版权维权的事件,将卡拉OK经营行业使用音乐和音乐电作品应缴付版权费一次次推向台前。
2003年12月,香港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以擅自使用郭富城3首MTV歌曲为由,将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诉上法庭。在这起侵权纠纷中,原告要求赔偿30万元。法院最终判决3首MTV共赔偿2.3万元。
2004年3月,环球唱片公司、华纳唱片公司、中国唱片总公司等49家中外唱片公司委托北京两家律师事务所与全国几十家律师事务所合作,授权他们与当地卡拉OK经营者进行诉前谈判,要求他们停止擅自使用中外权利人的MTV和卡拉OK作品的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金。
2005年9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正东唱片公司与乐迪熊音乐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乐迪熊音乐娱乐有限公司由于擅自使用卡拉OK作品,向正东唱片公司给予每首歌曲5000元的赔偿。
2004年12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05年3月1日实施。
继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13年后,2005年12月23日,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至此,根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代表音乐和音乐电作品著作权人的权益,依法向卡拉OK经营行业收取版权使用费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最近一段时间,各新闻媒体集中报道有关卡拉OK经营行业使用音乐和音乐电作品支付版权使用费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8月15日,在国家版权局办公大楼9层会议室,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就目前卡拉OK经营行业收取音乐和音乐电作品版权使用费问题,接受本报记者专访。
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将避免我国卡拉0K经营行业诉讼之累
记者:最近,向卡拉OK经营行业收取音乐和音乐电作品版权使用费成为社会一大焦点。广大读者很关心,为什么要向卡拉OK经营行业收取版权使用费?目前这个行业收取版权使用费的基本情况是怎样的?
王自强:目前,卡拉OK已成为我国大众娱乐消费的重要模式,并逐渐成为我国近年来发展速度最快、市场潜力巨大的文化娱乐产业门类。然而,长期以来,卡拉OK经营者使用音乐和音乐电作品,既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普遍处于违法状态,引起国内外著作权人的极大不满,同时国家承受着强大的外部压力。
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音乐电作品(MV)纳入电影作品的范畴。此后,享有MV著作权的音像公司(主要是境外公司)针对卡拉OK经营场所未经授权使用音乐电作品进行大规模诉讼,并提出高额赔偿要求(每个音乐电作品索赔500元至上万元人民币,而每个卡拉OK经营者至少要使用上万个音乐和音乐电作品),诉讼获得法院的支持。
这种现象引起了国家版权局的高度重。我们认为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将使我国卡拉0K经营行业面临灭顶之灾。因为卡拉OK经营者使用的音乐和音乐电作品均未获得合法授权,如一个曲库按一万首音乐或音乐电作品计算,一个诉讼就要承担数百万元甚至数千万元的赔偿。经研究论证,我们认为实施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为此,国家版权局加快推进国内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筹建工作。从2003年起,经国家版权局批准筹建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和早已成立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国家版权局的监督指导下,开展了大量的调研工作。特别是与卡拉OK经营者进行广泛接触,就有关版权使用费付酬方式、付酬标准等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卡拉OK经营者也认为自己应该承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法定义务,并希望以集体管理的方式解决付酬问题,避免诉讼带来的高风险。同时希望有明确合理的付费标准和付费方式。
经过多年的沟通、协商和准备,卡拉OK经营者与著作权人基本达成共识,出台卡拉OK付酬标准的条件也基本成熟。7月中旬,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正式向国家版权局提交《关于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标准的报告》,希望国家版权局征求社会意见后,按程序公告施行。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实际主体
记者:那么,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的性质该怎样界定?
王自强:卡拉OK经营行业主要依靠音乐和音乐电作品为资源进行经营性活动。卡拉OK经营者向相关著作权人支付版权使用费,是基于民事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其应该承担的法定义务,其性质不是行政收费。
记者:我们知道,音乐和音乐电作品著作权人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体,如何实现向卡拉OK经营行业收取版权使用费呢?
王自强: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主体应该是音乐和音乐电作品的著作权人。但由于卡拉OK经营者和相关著作权人的数量都非常大,既不可能让众多卡拉OK经营者向数以万计的权利人分别支付报酬,也不可能让单个权利人面对数以十万计的经营者索取报酬。根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卡拉OK经营方式使用音乐和音乐电作品,只能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向权利人支付报酬。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分别代表音乐和音乐电作品著作权人的权益,是收取卡拉OK使用费的实际主体。
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代表著作权人收取使用费的非营利性组织,可以从收取的版权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于维持其正常的业务活动。除了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将全部收取的使用费转付给权利人,不得挪作他用。
记者:那么,国家版权局与两个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怎样关系?
王自强:国家版权局与两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是行政隶属关系,而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版权局承担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其分支机构的审批、备案、章程、使用费收取标准、使用费转付办法的公告以及对其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等监督职能。卡拉OK经营场所版权收费,关系到十几万家卡拉OK使用者和人数众多的权利人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版权行政部门监督版权使用费标准的制定过程及版权费用的收取和合理分配,是维护著作权人权益、规范卡拉OK经营秩序、平衡权利人、使用者和广大消费者之间利益关系的重要措施。
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不超过卡拉OK经营总额的1%
记者:现在广大读者十分关心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到底是多少,您能介绍一下吗?
王自强: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为此,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7月中旬向国家版权局提交《关于就卡拉OK经营行业使用收费标准的报告》。这次两个协会提交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是按照卡拉OK经营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其实际标准不超过卡拉OK经营总额的1%,而且该标准仅是收取版权使用费的上限。在实际收费过程中,还要根据我国东、中、西地区差异,以及同一地区不同规模的经营对象向下适当调整。
记者:有读者担心卡拉OK经营场所收取版权费用,会不会将费用转嫁给消费者?
王自强:音乐和音乐电作品是卡拉OK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并获得利润的基本资源,卡拉OK经营者使用音乐和音乐电作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消费者到卡拉OK经营场所消费,已经向经营者支付包括消费音乐和音乐电作品的费用。因此,卡拉OK经营者不应再将版权使用费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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