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如果说去年胡戈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还属公共娱乐范畴的话,那么,恶搞短片《闪闪的红星》则明显触犯了社会道德的底线,如果对这种恶搞短片放任自由,恐怕人们享受到的不再是公共娱乐,而是对社会价值观念的伤害,以及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犯,规范网络视频势在必行。
据昨日《新京报》,为防止网络恶搞短片,有关方面正酝酿规定,简单来说,就是个人要上传视频内容,需要申领许可证;互联网公司则施行视频准入制度,未取得资质不得播放视频内容。尽管我对规范网络视频举双手赞成,但我仍担心,采取这样的规定,是否真能收到封堵恶搞短片的预期效果,会不会让网络视频与公众渐行渐远。
对互联网而言,视频和文字、声音、图像并无二致,都是传递信息的物理意义上的流量。网民既有可能对视频进行恶搞,也可能以文字、图片、声音进行恶搞,比如PS图像,解构某些作家的文学作品,这样的恶搞程度丝毫不逊于某些视频短片。假设所有短片上传网络需要许可证,那么对于其他领域的恶搞又该如何处置,是否也应设立“许可制度”呢?这在技术上恐怕存在相当大的难度。
网络视频在很大程度上承载的是大众娱乐的功能,如果少数说恶搞短片伤害了公众的感情,那么我相信,绝大多数在正常娱乐范畴内的视频短片还是本着自娱且娱人精神的。
设立“许可制度”有一个理由是打击网络黄色短片。互联网要健康发展,必须杜绝黄色信息的传播。但我们也可以看到,黄色短片和恶搞短片性质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是违法行为,互联网管理的规定对此明文禁止,公安机关可依法严惩网络运营商,甚至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追究发布者的责任。
恶搞短片则更多的属于道德领域,将两者相提并论是不妥当的。
设立许可证制度可能对网络视频的发展造成什么影响?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首先,网络视频的制作者大多是草根网民,他们中的大多数,不大可能会因一个即兴的作品,而去和行政机构打交道,经过繁琐程序,申请一份“许可证”,由此会导致网络公共娱乐产品的锐减;其次,网民假设无视许可证制度的存在上传视频,无论这视频有没有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伤害,客观上都是违规行为,必须受到一定的处罚;第三,此举可能会逐步熄灭草根网民的参与热情,让网络视频成为一部分精英表演的舞台,从而导致要么是网络视频主动疏离公众,要么是被公众主动疏离。
在我看来,规范网络视频,最重要的是完善互联网立法体系,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去年胡戈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陈凯歌扬言要打官司,不知为什么无疾而终,其实通过法律维权,才是规范网络视频的正途。
还有,网络恶搞往往会造成诽谤,现在法院在对诽谤立案时,往往以造成后果的恶劣程度作为立案标准,为社会公正起见,这一标准不妨降低。
王恒利(上海媒体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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