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林浩(长沙职员)
8月7日,黑龙江龙法拍卖责任有限公司在成都某报上刊登了一则拍卖公告,将对“国际狩猎野生动物额度”进行拍卖。8月9日,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副司长王伟介绍,此次拍卖确系国家林业局根据《行政许可法》作出的合法委托。
(8月10日《解放日报》)
据王副司长介绍说,狩猎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已有明文规定。第十六条就指出:“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不过,仅有这一纸条文,并不能说明批准狩猎活动有着充足的合法性,不能打消公众的疑虑。
就我国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来讲,法律法规不是很健全。现有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可以出于保护的目的猎杀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王副司长指称的“合法”,勉强只能算《野生动物保护法》十六条中的“特殊情况”。这实际是给了主管部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林业部门在批准狩猎活动时,必须先进行充分的论证及可行性分析,有了充足的依据后方可采取行动,并向公众做出详尽的解释和说明。这是批准狩猎活动应有的前提。
王副司长指出,许多地方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发展很快,给生态平衡、环境建设带来巨大压力,但如果仅仅通过野生动物的自然死亡、迁徙疫病等很难有效控制,必须人为干预。那么,是否有足够的数据证明这一点呢?这需要先监测清楚我国某些野生动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具体在哪个地点捕杀,在哪个时间捕杀才能心中有数,在这些工作开展得还不很完全、在无法向公众提供详尽的数据的情况下,匆匆忙忙批准狩猎活动并不可行。
其次,批准狩猎活动是一种行政许可,那么就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但此次狩猎权拍卖,参加竞买者仅限国际狩猎代理机构和国际狩猎活动组织机构,显然有悖这一原则。
此外,拍卖所得资金如何使用也是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国家的野生动物资源是属于全民的公共资源,合理的做法是把所得款项投入到野生动物的保护中去。因此,拍卖所得资金用在何处,如何监管,也需要主管部门做出合理说明,否则就难逃以拍卖牟利的指责。
狩猎野生动物未必是一件坏事,但是如果不具备科学的前提,不通过合适的程序,不征求社会的意见,不向公众做出合理的解释,仅靠一纸条文并不能保证拍卖活动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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