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风靡几代人的娱乐方式“卡拉OK”很可能将结束“想唱就唱”的时代。一家依托“文化部”势力的“中文发公司”正试图借“健康”之名行垄断市场之实。
若干时间后,也许我们走进所有的KTV,满眼所见的都将是一模一样的歌单,唯一的区别就是饮料单――这还得祈祷卫生部不要统一“餐饮健康标准”。
你也来一手,我也来一脚
文本刊记者江南江南
井上大右,这个名字你可能很陌生,但说到他的发明物你一定很熟悉——卡拉OK。对这项风靡全世界数十年的这项发明,这个日本人没有去申请专利,他觉得,这是最大众化的娱乐方式而已,全世界人民高高兴兴的,他就高兴。
然而,这位60多岁的老人肯定没料到,事隔多年,当歌厅KTV风靡神州大地,和麻将、网游、电视选秀并列为最受中国大众喜爱的娱乐方式时,居然有个“中文发公司”跳出来要一举垄断整个市场并收取总额可能高达每年数十亿元的费用!
日本老人若有知,不知道是否会妒忌,不过妒忌也没有用,他可不像这家公司,有一个“强大的部门”作背景。
2008全国将唱“同一库歌”
2008年之后,消费者在中国所有的KTV,都将看到完全一样的歌单。正在实现这个“梦想”的是一家名为“中文发”的公司,这家以“民营”为名义的公司,“上级”居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经文化部批准的“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即将启动,并先行在武汉、郑州、青岛进行试点。
“中文发”是由中文发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的,而后者则是由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直接控股。“全国卡拉OK数字娱乐运营服务管理系统”项目被列为“中文发”2006年的主推项目。根据计划,2006年底完成试点工作之后,2008年将完成全国推广。
根据规划,系统将建立起统一的曲库,将经过授权的合法歌曲入库,而加入系统的KTV也只能通过曲库点播;同时,系统记录歌曲点播的具体次数,并以此作为歌曲著作权人的酬金依据。
“中文发”已经在与四大唱片公司和国内一些大的唱片公司就歌曲的入库问题开始谈判。“唱片公司均表示支持”,发言人孔先生说。
一方面,唱片公司和版权人自愿加入系统的曲库;另一方面,“中文发”免费为娱乐场所的VOD点歌系统嵌入系统的硬件,无接入费用,但要向娱乐场所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在由点播产生的版权费用的支付和收取上,孔先生介绍,“中文发”只是提供中介服务,帮助版权人代收费用,收费主体是具体著作权版权人,缴费主体是相关的文化娱乐场所。
据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主任梁钢介绍,加入该系统的KTV为顾客播送的歌曲只能通过曲库点播。同时,系统可记录歌曲点播的具体次数,并以此作为歌曲著作权人的酬金依据。系统接入实行“零成本接入,自愿为原则”,经销商“下载歌曲要收费”。
版权问题始终困扰KTV
实际上,受到法律和行政手段的打压,并非国内卡拉OK行业首次遇到的问题,只是从来没有遇到过“统一歌单”这么荒谬的主意。
不仅KTV存在音乐电视作品侵权问题,国际唱片业协会统计显示,目前中国音乐市场大约90%为盗版,盗版音乐市场规模已达4亿美元左右。现在的唱片公司很难靠发行唱片挣到钱,其中来自盗版的阻击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于是,在文化体制改革年的2006年,维护音像知识产权的第一拳便砸向了KTV。文化部和国家版权局近日接连对KTV发出了缴纳著作权费用的“通谍”。
2003年年底,华纳唱片公司和正东唱片公司分别将宜禾钱柜和美乐迪诉上法庭,这两家KTV分别将郭富城的三首歌和陈慧琳的三首歌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两家公司因此分别使用了三首歌被判赔偿唱片公司1万元。
从2004年3月开始,国内外50家唱片公司及其代理公司针对国内大大小小近2万家KTV企业所进行的版权诉讼。50家唱片公司包括华纳、索尼、环球等世界级的唱片公司。2005年下半年后,上述官司陆续有了结果。在济南,2005年8月,9家KTV被判存在侵犯中国唱片深圳公司及广州新时代影音公司MTV作品著作权,并判处一首歌赔偿权利人2000元;在郑州,被告的KTV企业也基本败诉;在广州,KTV业主被判赔偿数万元的高额版权费用。
经过这些事件,今年3月以后,越来越多的KTV已经和版权局和唱片公司等一些组织达成版权使用协议,按照营业面积、营业额等指标向它们付费,可以说即使没有文化部查收,盗版问题也在得到解决中。
“音协”、文化部搅成一团乱麻
然而,就在中文发公司及文化部为它们的杰作“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沾沾自喜的时候,另两个有关部门跳出来提了反对意见。
中国音像协会(音协)以及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认为它们筹备的“卡拉OK音乐电视收
费”经过国家版权局批准,才是唯一合法的“音像著作权官方指定收费员”。
音协某负责人表态说:“文化部是管内容的,收费应该是版权局的事。”他还强调,由音像协会来负责监管实施音乐作品盗版问题,这是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文化部只能对文化作品的内容进行管理,建立一个统计点播次数的系统,只能对歌曲的点击次数进行管理,收费不是其管辖的范围。即便收费,标准也应该参照版权局的有关规定,而不是自行制定收费标准。而且,行政部门建立一个系统,系统的建设成本肯定来自纳税人的税金,考虑到还有一些不会去KTV的人,行政部门就不应该拿公共财政来支付公共产品。”这位人士认为。
实际上,文化部及其下属机构根本没有就“版权”收费的资格,因为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只有经国家批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才能向经营场所使用的音乐作品、音乐电视收取使用费。从行政职能和产权归属来看,国家只批准了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这两家机构收取使用费。
“文化部当然明白这一点,但它们还是要强推系统,不排除是想抢占渠道,以后和音协瓜分利益。”一位广州的KTV老板这样说。
“按次收费”不是国际惯例
业内人士表示,系统在具体实施中会遇到很多问题,来自娱乐场所的推行阻力势必会很大,而相关费率的制定和收取则还没有明确的方式。
同时,系统的形式因为直接影响到娱乐场所的经济利益,如果不能为娱乐场所接受,对唱片公司和著作权人的版权保护则无法实现,而同时,对于曲库内容的限制也极有可能会侵犯到商家的经营权。
就目前国家版权局批复同意由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按照国家版权局公告的收费的标准来看,“音协”的收费标准是按照营业面积、营业规模来收费。最终很可能按包间收费。这比较符合中国现状,因为一些KTV对歌曲点播次数统计不准确。但是按照文化部和中文发制定的规则来看,歌曲是按照点唱次数收费,与现行的国家规定不符。
上海文化娱乐业协会秘书长林康哉作为受邀赴北京参加了该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的启动活动的一员,他也认为该系统只是个技术平台系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目前的MTV著作权矛盾。
目前上海的主要KTV运营商如钱柜、统领等都尚未对此事表态。而作为华纳等唱片公司代理律师起诉各大KTV公司的律师吴冬也表示:“按歌曲点播的具体次数付酬金不符合国际惯例。国外均是按照KTV的营业规模进行收费,而且对KTV公司来说,哪些歌曲热门哪些冷门属于保密范畴。而该系统将点播率详细记录将使很多KTV觉得难以接受。”
资料:日本KTV的歌曲版权收费方式
日本音像制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KTV要按照其面积大小来缴纳音像制品使用费,日本KTV按每间面积分为33平方米和66平方米两类,前者每月缴3500日元(约239元人民币),66平方米的每月缴8500日元(约581元人民币)。音像公司和KTV之间有个充当“收费员”的中介机构——著作权协会,KTV每月向著作权协会缴纳音像制品使用费,著作权协会则每季度一次地将这笔费用转交给音像出版机构。不按时缴费的KTV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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