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10日电今天出版的《人民日报》刊载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经济所原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赵人伟的文章称,收入分配是整个社会经济系统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子系统。收入分配的状况不仅会影响生产的效率,而且会影响人们的切身利益从而影响社会的协调与稳定。当前,中央、国务院作出了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的决定,同时,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适当提高相关人员特别是社会保障对象的待遇和生活补助水平,这是解决中国当前收入分配不公的重大举措。
文章说,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包括此次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行了二十多年。随着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收入分配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也提到日程上来。今年5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问题。会议强调:“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会议还指出,“要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
文章认为,在收入分配领域,克服平均主义已经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尽管平均主义的现象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但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已经成为引起人们关注和社会反响的主要倾向。中央采取的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有效调节过高的收入,就是要克服这种倾向。当然,克服收入差距过大并不是要提倡平均主义。事实上,平均主义和收入差距过大都属于分配不公,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正是在防止和克服这两种倾向中向前发展的。我认为,这次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改革,或者扩大一点来说,整个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改革,实际上都体现了这样一种精神。
例如,这次改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要求,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按照这一制度,职务工资实行“一职一薪”,级别工资实行“一级多档”;既要保证低职务人员的工资水平,又适当拉开不同职务、级别的工资差距,形成较为合理的工资关系。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构成中,级别工资比重略大于职务工资。这些制度规定显然体现了既防止和克服平均主义又防止和克服收入差距过大这两种倾向。
又如,这次改革对完善津贴和补贴制度的各项规定,也体现了这种精神。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有两类:一类是地区性的,一类是岗位性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是国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人员实行的鼓励政策;在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将要实行的地区附加津贴主要体现各地经济发展、物价消费水平的差异;岗位津贴是国家对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给予的倾斜政策。按照这次改革的规定,实行和完善津贴补贴制度体现了合理拉开收入差距;防止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擅自乱发津贴补贴则体现了防止差距过大,当然也同时体现了整顿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要求。
再如,这次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同时,也相应考虑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并统筹考虑提高相关人员的待遇。这些考虑和政策,都是为了防止在职人员同离退休人员、其他相关人员之间收入差距的不合理拉大。就离退休人员来说,他们的生活保障从长期来看应该通过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来解决。但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健全以前,则应该基本保持离退休人员待遇政策的连续性。离退休人员在职时曾经对改革和发展的事业做出过贡献,因此他们也应该分享改革和发展所取得的成果。尽管离退休人员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但在这次改革中仍然要通过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来提高他们的待遇。而且,对于企业的离退休人员,也要提高他们的养老金标准。在这次改革中,还要提高其他相关人员特别是社会保障对象的待遇和生活补助水平,诸如提高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标准;提高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管理机构人员的待遇标准;提高城市低保对象的补助水平等。这些政策和措施,都体现了上述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从而缩小总体收入差距的精神。
文章说,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改革,不是简单地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而是要着手改革工资的形成机制和正常的增长机制,使之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体现在经济发展、效率提高的基础上实现公平分配的要求。要满足这样的要求,就必须引入许多相应的配套改革措施。例如,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是同人事制度密切联系的,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必须同人事制度的改革相配套。在人事制度的改革中真正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就有利于在收入分配制度上实现以岗定薪和岗变薪变的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