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程刚) “执行难”一直是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江必新代表今天在审议“两高”报告时,详细解释了“执行难”的四大成因。
江必新在调查中发现,有四分之一的“执行难”案件,源于起诉时被诉讼人就已经没有财产可执行了。有些国有企业和银行出于“对上交待”的需要,明知对方已没有财产可以执行,仍然要提起诉讼。这部分诉讼会被统计入“执行难”案件中。
还有四分之一的“执行难”案件,被诉讼人有偿还能力,但由于目前我国“财产发现机制”不健全,执行人员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力追讨。比如,由于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被诉讼人有很多逃避债务的办法。尽管银行有配合司法机关查封、冻结账号的法定义务,但有些银行因为要保护客户及其他原因,找出种种理由不予配合。
另有四分之一的“执行难”案件,被诉讼人拥有可被执行的财产,这些财产也能找到,可是由于地方保护,无法执行。这是各地法院普遍面临的一大困境。比如,一些地方往往以国有企业涉及大局稳定为由,给法院批条子、打招呼,要求法院不予执行或者暂缓执行。
此外,还有四分之一的“执行难”案件,源于执行人员水平不高,能力不强,有的甚至有关系、人情因素在其中。这往往导致执行人员乱作为和消极不作为。
“树立风险意识,恐怕是我国公民在观念上需要作出的最大转变。”江必新表示,如果生效的判决书得不到最后的执行,当事人就会指责法院打“法律白条”,他们认为法院有义务保证胜诉的判决的执行。这种传统观念的错误在于,当事人忽略了自己在这一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公民在到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应该有明确的风险意识,要先问一问,这个官司我能不能打赢、官司赢了执行还有没有问题等等。”
江必新认为,尽快出台破产法,建立有效的破产制度,是缓解“执行难”问题的一个有效办法。企业如果资不抵债,债权人可马上申请让它破产。一旦破产,企业相关负责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无权再处置企业的财产。“这有助于防止企业高官转移企业财产,逃避债务。”他说。
建立系统的“财产发现机制”,亦有助于减少“执行难”现象的发生。这就需要针对市场主体,建立高透明度的、随时可查询的银行账户体系,完善目前的信用制度。“同时,应修改现行有关法律,对恶意逃避债务的被诉讼人施以重罚,用罚金重奖举报人。”他建议。
某法院在地方政府领导的“招呼”下,擅自将已经查封的银行账号解封,导致债权人损失巨大。债权人旋即提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损失。最后,当地政府不得不拿出几百万元进行赔偿。类似的例子在各地屡见不鲜。
江必新表示,为防止地方干预,湖南高院采取了“上提一级”和“交叉办案”的办法。当碰到地方干预时,将执行案件提至上级法院处理,或者由其他地区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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