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北京电:(记者 长生)一个长期捐资助困,在当地热心修桥铺路等公益事业,无偿资助数百名贫困大学生的民营企业家,登封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登封市政协常委董桂范,在河南电视台八频道“第8新闻眼”的新闻报道中被称为“横行乡里、霸道一方”、“黑社会”、“土匪”。近日,河南登封市民营煤矿业主董桂范诉河南电视台侵犯名誉权一案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董桂范要求被告河南电视台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一元。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门口
这起发生在河南省郑州市的媒体侵犯民营企业家名誉权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国内数家媒体派记者旁听了对此案的公开审理。
耐人寻味的是,几乎在河南电视台8频道报道董桂范“横行乡里”的同一时期,该电视台其他频道报道了董桂范长期捐资助学,已经累计向社会捐出300万,资助数百名大学生的善举。而在开庭的前一天,董桂范又被评为郑州市2005年度争先创优活动先进个人。
据记者向当地有关部门了解,董桂范作为一个民营煤矿业主,在河南登封市拥有二个煤矿企业,资产总值12000万元,累记上缴国家利税5000万元。董桂范还是登封市政协委员、登封市大冶镇煤炭协会会长。董桂范富了不忘众乡亲,积极参加各种公益事业,捐资建校、建吃水工程,修公路。在2005年,捐款30万余元资助30多名登封市大冶镇特困大学生,资助中国政法大学特困大学生20万元。几年来已经累计向社会捐出300多万元。董桂范在当地政府和群众中有很好的口碑。在当天的开庭现场,记者注意到有很多村民在旁听,他们告诉记者:听说董桂范的案子今天开庭,我们都很关心,一定要来听听,董桂范是个好人,不是你说的那样。记者还注意到因为陆续赶到的村民太多,法庭已不能容纳。 董桂范说:我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告方向法庭陈述:2005年7月,大冶镇煤炭行业协会因为当地众多煤炭企业都存在双回路安装问题,数次找当地电力部门,因为种种原因长时间得不到解决,使企业生产不能正常进行,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双回路不能通过安全验收就必须停产的危险,于是大冶镇煤炭行业协会牵头,组织有关企业按照“自愿投资参股”的原则,在大冶镇雅山村投资建起了一个110千伏的“自备变电站”,变电站向外转供的用户有十几家,其中大部分是磨料磨具企业。变电站总投资6000多万元,其中董桂范参股达5000多万元。
2005年10月30日以及此前几天,河南电视台八频道“第8新闻眼”以系列新闻报道的形式对私自架高压线建,"三无"变电站一事进行了详细报道。在节目评论部分,引用从“商都网”bbs上选用的一些“网友”的言论,对董桂范进行了“横行乡里、霸道一方”、“黑社会”、“土匪”、“恶霸”、“叫嚣”、“土豹子”、“嚣张”等评论,并且报道“大冶镇个体煤矿老板”、“小商人董桂范”个人“私建变电站”,“董桂范的变电站”,“电价没有物价部门审批”,“想怎么卖电就怎么卖电”,“每天为董桂范聚集着滚滚而来的财富和金钱”。
董桂范认为,河南电视台就此事报道时,对其个人进行了侮辱性评论,辱骂,是人格攻击。而且有“报道严重失实”情节,使其个人名誉受到严重损害。
董桂范承认,建变电站是违反了国家相关法规的企业行为,应当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范畴内追究责任,但应该就事论事,而且这是团体法人行为,不是我个人行为。因为“变电站”是大冶镇煤炭行业协会建造的,并非报道中所说的是“董桂范的变电站”。
有关材料表明,该变电站经过郑州华电电力科技咨询公司的设计、施工。该变电站的电费价格,执行了登封市物价局的规定,不是报道中说的“想怎么卖就怎么卖”。
董桂范代理律师认为,大冶镇煤炭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董桂范是个自然人,建变电站是“大冶镇煤炭行业协会”这个“团体法人”的行为,不是董桂范的“个人行为”,国家法律规定“团体法人”的行为有该法人单位负责,但是,“第8新闻眼”的节目,混淆了“团体法人”和“自然人个人”的界限,把“团体法人”的行为,张冠李戴、移花接木地强加在董桂范个人头上,然后又加以新闻特色的剪辑、夸大、渲染,错乱观众视听,收取新闻效果。
倍受媒体关注的董桂范名义侵权案庭审现场
作为被告一方的河南电视台只是委托二名代理律师出庭。在法庭调查中,被告代理人对对原告大多数证据都表示不予质证。对被告提交的与原告提交的不一样的播出带,法庭询问播出带是否有“横行乡里”“黑社会、土匪、土豹子”及在报道和评论中是否有“私建”“董桂范的变电站”等字眼时,被告代理人称“记不清了”。面对原告的发问:第8只眼对这次提交的证据敢不敢负法律责任?被告提交的是不是一期的完整带?播出带中所拍的变电站的镜头,是否是大冶镇煤炭协会石淙河变电站的实地镜头等问题,被告代理人没有做正面回答。
法庭调解时,因为当事人没有出庭,代理律师只是一般代理,法庭无法调解。庭审结束时,当庭没有作出判决。
2006年2月25日,在中国政法大学召开的一次专家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在大量事实基础上,一致认为董桂范名誉权受到了侵犯。
河南电视台作为省一级的电视台,借助国家和政府的公信力,具有新闻报道和评论方面的“社会公信力”,在进行新闻报道和评论时,应该模范遵守真实、公正的新闻原则,根据事实和法律,符合事实地进行评论。在这起纠纷中,有关节目本来是报道和评论“私建变电站”、“私拉高压电线”的行为,但节目却通过连续的报道和评论,逐步演变为对董桂范个人的人格否定,在一个面向社会影响很大的电视台上,没有法律根据地发布、肯定性地报道被报道的个人是“黑社会”、“土匪”、“恶霸”等评论,实为不妥。另外,“黑社会”是个法律概念,我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文件都有明确规定,一般的个人使用这样的语词漫骂他人,已经构成侮辱和诽谤,一个电视台,承担着高于一般群众个人的法律义务,在没有国家司法机关认定的情况下,肯定性地使用这个法律概念来评论一个人,当然是违反法律的,是根本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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