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难赔偿限额提高33万
民航总局发布《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最高赔偿金额从7万元提高至40万元
我国国内航班赔偿责任限额从7万元提高到40万元,同时还提高了旅客的随身携带物品、托运行李及货主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
中国宁波网消息:昨天,民航总局发布了《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袁耀辉司长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航空公司赔付与航空意外险无关,新《规定》不涉及精神损失赔偿和延误赔偿。
本报记者郭静报道《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将于2006年3月28日起正式施行。
新《规定》指出,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该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规定》同时明确了今后赔偿责任限额的调整,由民航总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新《规定》适用于我国国内民用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除民航法另有规定外,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在下列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对每名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实施的同时,1989年发布、1993年修订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废止。
出台背景:
现行赔偿限额已不适应需要
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规定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
199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决定》将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金额提高到人民币7万元。在当时,这个限额是合适的,在一定时期内对于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促进航空运输事业的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暂行规定》中的责任限额已经不适应保护旅客权益的需要,也不适应航空公司承受能力增长、规模扩大的现状。为使旅客、货主的权益得以充分保障,促进航空公司和民航行业的持续发展,必须对原《暂行规定》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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