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转载报刊文章须先经授权
中国宁波网消息: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透露,今年我国将出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此杜绝网络盗版侵权事件的发生。其中备受业界关注的网络转载报刊作品的权益问题亦将得以廓清。
据介绍,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报刊社对报刊上已经发表的作品,只要作者不作“不能使用”声明,均可以不经作者的同意予以转载,但要支付相应报酬。国家版权局还为此制定了转载付酬的标准。但是,目前法律并没有赋予互联网这种权利。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过一个相关的司法解释,称报刊转载的方式可以适用于互联网。即互联网也可以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使用那些未标注“不得使用”的作品,但是同样要支付报酬。问题是最高法的这个文件中并没有给出报酬标准,而现实中互联网也并未支付报酬,一直在“吃白食”。
阎晓宏说,这个问题将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得以解决。在该条例出台前,国家版权局掌握的原则是,“除了极少量的合理使用的作品和极少量的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内的,大多数的作品都应该是先取得授权,然后再在网络上进行传播。我们强调的是先授权、后传播”。
如果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侵权怎么办?阎晓宏称,可以通过两个渠道来解决,一是靠司法,二是在被侵权的作品传播比较广、涉及到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向国家版权行政部门投诉。不过,他提醒说,在公证部门的取证是“首先要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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