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是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举行会议是人大行使职权的基本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地方各级人大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1.会议的准备。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在会议举行前,由常委会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决定列席人员名单,进行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代表按选举单位或地区组成代表团,推选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乡级人大会议由上一次人大会议主席团召集,并负责事先做好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2.召开预备会议。人大会议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正式会议举行前,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下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3.召开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在全国人大由常委会委员长主持,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由常委会主任主持,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副秘书长的人选、会议日程、表决议案办法、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和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后,根据需要,主席团还召开若干次会议,审议决定有关问题,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和主持。
4.举行正式会议。主席团主持召开大会全体会议。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各项工作报告和议案的说明,可以进行大会发言,对工作报告和有关的议案进行表决,选举和决定国家机关的有关人选。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通过。全国人大修改宪法,由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赞成通过。代表团会议和小组会议的任务是,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和议案。
人大会议公开举行,在有条件的地方,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可以设旁听席,举行新闻发布会和记者招待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由常委会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委会举行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常委会制定法律或法规、作出决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人大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大是通过会议行使职权的,因此,人大举行会议就是人民在行使自己管理国家的权力。
人大会议要审议或审查、批准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法院和检察院工作报告,对全国的或本行政区的年度的、5年的或长远的各方面的工作作出决定,有立法权的人大根据需要在会议上制定法律或法规,在换届的人大会议上要产生国家机关。由于人大会议是对全国或本行政区全局的、长远的、重大的问题作出决定,制定的法律或法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因此,人大会议对每个人、每个家庭乃至全社会都有密切的关系。相对地说,基层人大作出的决定比较具体,上级人大作出的决定比较原则、比较宏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