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宪法、选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级人大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其中,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按照选区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选区按照居住状况或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每一选区的大小,按照选1—3名代表划分。全国和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通常称之为间接选举。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在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按选举单位,即在本级人大会议上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代表名额,实行差额选举。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在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至1/2。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赞成票时,始得当选。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时,始得当选。
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享有下述主要职权:在人大会议期间,参加大会的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和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议案和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参加各项选举和决定人选;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对有关国家机关的质询和询问;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罢免案;对提交表决的议案自由地作出选择等。
在人大会议闭会期间,代表有权对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参加执法检查;可以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原选举单位的人大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调查研究,为在会议期间审议有关议案做准备等。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保障。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非经本级大会主席团许可,在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不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乡级人大代表如果被采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要立即向乡级人大报告。
代表的义务主要是: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协助本级政府推行工作等。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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