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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销售燃放有限制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1月24日 10:46

  我市春节期间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时间为2006年1月27日至2月12日(农历十二月廿八至正月十五),市三区允许限制性销售与燃放符合规定要求的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销售与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销售区域:中山路(望京路至曙光路),药行街(镇明路至灵桥),开明街道路两侧,天一广场内,市、区级党政机关办公区域及军事设施内,国道、省道等人员、车辆密集的主要公路边沿以及农(集)贸市场、展览(销)会、商场、车站等公众聚集场所。

  禁止燃放区域:区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各类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和医疗卫生单位,车站、码头、机场及天一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油库、加油站、煤气站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以及文物保护单位周围150米以内,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

  据《宁波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对单位违规燃放的,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烟花爆竹违规销售举报电话:

  海曙区87258860

  江东区87334317

  江北区56191919

  烟花爆竹违规燃放举报电话:

  海曙区87097110

  江东区87711110

  江北区87679370

  见习记者潘文君

  鞭炮应在房屋外面空旷的地方吊挂燃放,不要拿在手中燃放;双响炮(二踢脚)要直立于地面,不能横放在地上;禁止生产和燃放摔炮、拉炮及砸炮。

  燃放烟花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在室内进行燃放,应该选择在室外空旷、平坦、干燥的硬地,进行燃放。

  儿童须在大人监护下燃放。点燃后必须保持安全距离观赏,出现熄火现象时不能再点或伸头察看。

稿源: 中国宁波网综合  编辑: 张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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