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教授于安,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委托的“紧急状态法立法研究项目”负责人。他介绍,关于在制定紧急状态法和总体预案的先后顺序上一直有争论,从目前来看,最后还是总体预案先行一步,而紧急状态法要到今年6月才交付全国人大讨论通过。
他认为,这样的安排有其必然和合理的地方,因为,近年来,我国各类突发事件,尤其是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给国家,社会,尤其是老百姓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影响,究其原因,可以看出有关方面协调不力,配合不够以及信息报送不准确,信息披露不及时。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尽快出台总体预案,避免在紧急状态法出台之前一段时间出现管理漏洞,使得相关事件的处理能更加科学、及时和准确,其现实意义和迫切性就很明显了。
于安教授说,总体预案的实施有两个前提,一是在非经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不能损害或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不能停止或剥夺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使和履行。二是必须对紧急情况下或突发事件发生时启动的特别措施进行分级管理。这是因为,任何政府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都必须遵守比例原则,必须根据所应采取措施的范围、紧急程度以及要达到的目的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为不同范围、不同程度的应对措施所付出的成本,带来的危害都是不同的,因此不能无原则地或者说随意地动用紧急措施。从法律和行政管理的角度讲,只有在发生危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能启动特别预案,采用特别措施,这就限制了发生很小的事件而采用极端管理措施的权力,也制约了这种滥用行政资源的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于安教授说,要保证政府启动预案的准确性、及时性,就必须保证政府获得的信息是准确的、及时的,任何扭曲的和不真实的信息汇聚都可能影响到政府决策的及时和准确,因此,预案在这方面作出相应规定是及时的和必须的。他说,政府获得的信息准确与否、完整与否,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技术、二是人。对于前者,应该说,根据目前的科技发展,和我国信息化推进速度,已经基本解决了,那么剩下的可能影响因素就是人。从目前发生的情况来看,也主要在这方面,有些地方领导出于这样那样的考虑,瞒报漏报缓报甚至隐匿不报的现象还常有发生,这次紧急预案就此做出相应规定,誓言追究责任,是应该的,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权力的要求。
于安教授说,在任何一个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老百姓尤其是当地老百姓都是事件的参与者,要想尽快解决问题,一个最重要的办法就是获得这些老百姓的理解、支持和参与。从总体预案的规定来看,部分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但是还需要在法律层次作进一步确认,并上升到不执行造成恶果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水准,确保任何突发事件来临时,这一问题能获得很好的解决。事实证明,公开要比封闭好。记者万兴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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