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必须健全体制、完善机制、强化法制、加强队伍建设。
(一)健全体制。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必须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一是强化“国家监察”。加大国家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的监察力度;强化中央政府协调解决跨省界环境问题的能力,督促检查突出的环境问题。应采取强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察机构建设,完善国家环境保护区域督查派出机构等措施。二是加强“地方监管”。地方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组织落实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任务;负责监督下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落实情况,查处重点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应采取加强地方环保管理机构、地方参照国家模式在市(地)辖区内设置环境督查派出机构等措施。三是明确“单位负责”。各类法人和其他组织负责解决自身的环境问题,承担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
(二)完善机制。一是完善综合决策和协调机制。环保职能分散在各部门,必须坚持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对重大政策涉及环境问题要充分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不断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决策与协调机制。二是完善考核机制。推行和完善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将环保绩效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内容,作为干部选拔升迁的依据,落实领导干部环保责任追究制度。三是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各级人大监督,监察机关行政监察,落实政府环境保护问责制。加强舆论监督,完善公众举报制度,实施重点企业环境行为定期公布制度。四是完善工作机制。继续推动和组织部门联合执法,完善执法部门信息通报、联合办案、案件移交移送等制度。完善政务公开,落实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实行“阳光执法”。
(三)强化法制。通过加强立法,赋予环保部门必要的行政强制权,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赋予环保部门对重点违法排污企业限期治理权,对发生重特大环境违法案件或污染反弹率较高地区实行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权;赋予环保部门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行使查封、扣押关键设施等强制执行权,提高执法权威和执法效率。
(四)加强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独立的环保机构,配备必要的执法人员,将环境监察人员纳入公务员管理,明确执法地位,严格岗位标准,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强化内部稽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环境监测水平,加快环境在线监测自动化环境监控网和应急网络建设,增强环境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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